股权转让纠纷——受到欺诈和胁迫而签的字?

    股权转让纠纷——受到欺诈和胁迫而签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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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机关】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胜诉

      【代理人】

      李国蓓,现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被告林某的代理人

      【案情介绍】

      2012年的一天,法院收到了这样一份民事起诉状,其内容大致为:

      原告刘某是一家公司的股东,身患程度较严重的糖尿病,导致眼底病变、视力残疾四级。5月28日,被告林某伙同其夫与李某三人将刘某骗至当地工商局,不仅没有明确告知刘某即将签署的文件为股权变更申请书,还利用刘某视力几乎为零的生理缺陷,采取握住刘某手的方式使其在股权变更申请书的相应位置签署名字。此等利用欺骗的手段骗取股权转移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刘某的利益,故诉请法院判决该股权转让无效。

      【案情分析】

      然而,事实真的如上述起诉书中所写的那样吗?

      因被刘某诉至法院,被告林某委托我所李律师为其维权。

      通过李律师的调查与梳理,该案的真相浮出水面。

      原来,争议中的公司存在两位实际控制人,一位是潘某,一位是高某,而本案的原告刘某只是该公司的名义股东,与其中一位实际控制人高某的关系系母女关系。

      在签署股权变更申请书的当天,因不熟悉工商变更登记流程和形式要求,公司的全体新、老股东在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完成了相关工作。

      交代完案件背景,接下来对该案进行具体分体。

      首先,原告刘某只是公司的名义股东,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即隐名股东——刘某之女高某。经调查,从该公司的设立、经营决策到决定公司转让,公司一系列的业务均由高某实际参与,而刘某只是提供相关证件。

      在变更股权当天,是高某将其母刘某送到约定地点,并一再强调“母亲眼睛不好,去工商局变更股权要照顾好她。”这证明这对母女是清楚地知道此行是去办理股权变更。

      其次,在提交股权变更申请书的两个月后,被告林某方分别向公司方的实际控制人潘某和高某的账户转入公司转让的款项。这期间,通过林某与高某的一系列聊天记录得知,高某对于公司股权转让一事,不但事前知情,而且事前、事后均是同意的态度。

      再次,林某到底有没有欺骗和胁迫刘某的故意与过失?对此,不论是在签署文件前,还是在签署文件时,或者签署文件后,刘某均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去了解其签署的到底是属于何种性质的文件。不仅如此,在办公现场还分别有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与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对签署文件的工作多次给予指导与提醒。

      综上,原告刘某诉称,其受到被告林某的欺诈、胁迫而签署了股权变更申请书,这种说法并不成立。

      【案件结果】

      通过李律师对案件仔细的梳理与调查,提供的证据材料全面且清晰地还原了案件的本来面貌。

      守义持正,巍如泰山。严肃执法,无愧天平。最终,法院给出的判决为:原告主张被告欺骗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结束语】

      本案是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建议即将签署股权转让相关文件的当事人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当出现纠纷时,有效的证据能够最大化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降低意外情况出现的可能性,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内容由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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