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没签劳动合同、只上一个月班,员工工伤由谁负责

    劳动纠纷——没签劳动合同、只上一个月班,员工工伤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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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调解成功

       

      【代理人】

      李国蓓,现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孟尧,现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为原告公司方代理人

       

      【案情介绍】

      被告张某原系原告公司方职工,于2019年9月9日入职,任职切肉师傅。工作至一个月左右时因个人原因口头提出离职,因一时招不到切肉师傅,公司领导并未批准张某离职。2019年10月16日,张某在工作期间因个人用砸肉刀砸肉时因个人疏忽大意将左手手指砸伤。

      此后,张某到公司处要求离职并结清工资,且对于手指受伤一事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对此,公司按照应发工资的金额完成工资结清,但就手指砸伤问题,公司认为该情况是属于个人原因导致的受伤,明确表示不同意赔偿。

      自此,张某委托律师,进行了两次仲裁。由于公司方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较少,法律意识也相对淡薄,且并未委托律师。于是,对于一位月薪4000元,工作仅一个月,工伤鉴定等级为十级的人员,其劳动仲裁申请的赔偿金额竟达到了20余万元,且最终裁决判定公司应赔偿高达15万4千余元的赔偿金。得知此裁决结果后,公司方认为这严重的侵犯了己方权益,遂委托我所律师进行诉讼维权。

       

      【案情分析】

      本案原告公司方,在劳动纠纷中的前置程序——劳动仲裁阶段中,并未委托律师,因此两次劳动仲裁都是由公司方独立完成。

      第一次仲裁时,张某仅主张确认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16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方对该次仲裁并没有做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导致在答辩过程中,对仲裁员提出的很多问题回答得都很模糊,并且有个致命的弱点——无证据提交。遂,该次仲裁以仲裁委成功调解,并确认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16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结束。

      对方律师指导张某申请第二次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双方于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存在15个月的劳动关系,但事实上张某只工作了1个月便离职了。很明显,张某此次申请仲裁的目的就是为了要求公司支付更多的包含工伤赔偿在内的多项赔偿,而这多项赔偿的赔偿金额竟高达20余万元。对此次劳动仲裁,公司方并未到庭,仲裁委遂直接认定公司方属于放弃举证、质证及申辩的权利的情况,并对张某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支持了张某的多项主张。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张某支付共计15万4千余元的赔偿金。

      对于此种明显严重侵害用人单位权益的行为,公司选择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维权。我所律师介入此案后,系统地帮助委托公司梳理了案件情况:

      首先,于实际情况角度来分析,张某手指被砸伤经过治疗后,就再也没来工作过,且第一次仲裁确认的是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16日的劳动关系,于事实、于法律,2019年10月16日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本就属于已经解除的状态,那么,此后的除工伤赔偿外等一系列赔偿事项本就是不存在的,相应的,公司方也就不应当支付其余事项的赔偿金。

      其次,对于要求公司支付张某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1万余元的裁决属实是不合理、不合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张某的工伤等级为十级,月工资为4000元,公司因未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应当赔偿张某2800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对方却要求赔偿4万9千余元,实属不合理。且对方提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与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的金额相比,相差接近两倍,这样的赔偿要求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件结果】

      由于公司方能够提供给代理律师的证据有限,我所律师最大程度地帮助委托公司进行维权。最终,双方经朝阳区法院成功调解,公司支付张某部分赔偿。委托公司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表示很满意。

       

      【结束语】

      每当谈到劳动纠纷问题,大家都会不由自主地代入劳动者的角度,偏向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实际上,在众多劳动纠纷案中,用人单位方的权益也易受到侵害。现实中,有些岗位需要长期固定的员工,而有些岗位的员工可以流动,那么对流动性比较大的岗位,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便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导致某些有心的劳动者利用这种社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谋取更多利益。对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尽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会面临赔偿二倍工资的风险。

      另外,用人单位方即使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要保留相关的用工信息,如:劳动者的入职时间、月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出勤情况及劳动关系解除情况等,在必要情况下还可以作为有利证据,最大化地维护自身利益。

       

      (以上内容由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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