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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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荣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一案,自劳荣枝2019年11月28日落网,众多媒体就在不断跟进报道, 2020年12月21日南昌中院一审开庭,记者们更是对该案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追踪采访,众多的信息来源也使公众对这起案件的背景以及审理情况有了更多的了解。


      随着庭审内容的不断披露,这位在前期文章中早已被渲染为杀人女魔头的劳荣枝的庭审发言,招致网上骂声一片,她所展示的无辜、不知情、受胁迫参与法子英故意杀人案的辩解,严重刺激着人们的神经,网络留言中大多数人认为她是在为求生狡辩,是推脱责任,甚至给她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也流露出这层意思。


      庭审后,劳荣枝的两名辩护律师之一接受了新闻采访,述说了他们与劳荣枝建立受托关系的过程,以及怎样尽职尽责地完成辩护工作,在法庭审理前,先后十六次会见到劳荣枝,一开始劳荣枝有抵触情绪,经过他们的耐心劝说和关心,得到了劳荣枝的认可,为防止受劳荣枝家属情绪影响,他们一直拒绝与家属见面,家属对此不理解,但后来他们在庭审中的辩护工作,得到了家属的认可和感谢。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没想到一天之后,劳荣枝的哥姐二人因为了解到庭审内容后就对着镜头公开斥责法律援助律师未告之劳荣枝自己是法律援助律师、拒绝与家属见面,辩护不尽职、走形式,随后新闻媒体还转发了文章《劳荣枝家人至法援律师的一封信》,真是狗血!


      有人说,这两位家属不识好歹,劳荣枝死有余辜,受托律师这么尽力,在疫情肆虐期间先后会见十六次,实属罕见,没功劳,也得有苦劳。但实际上这背后并不是功劳与苦劳的争论,而是对法律援助律师执业伦理的拷问。


      笔者支持劳荣枝家人,继续追问:劳荣枝是否清楚、明确地知道二位律师是法律援助律师?在劳荣枝家属为劳荣枝委托了辩护律师(据说是吴姓律师),仅因为二位法律援助律师占位,受家属委托律师无法会见到劳荣枝时,二位法律援助律师是否将实际情况告之过劳荣枝?劳荣枝获知真实情况后,是否仍然选择这二位法律援助律师为她辩护?


      律师工作是一项十分特殊的职业,刑事辩护更是特殊,常规作法是先由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人近亲属建立刑事代理合同关系(因为被告人被羁押,无法参与到这个过程),被告人近亲属委托承办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向其出具委托书,随后,受托律师持家属委托书到看守所办理刑事会见手续,待见到被羁押的被告人时,再向被告人确认是否同意委托,被告人表示同意的,签写授权书,与承办律师建立起受托关系,这种被羁押状态下的被告人,与律师之间产生直接受托关系的前提,除了“信任”二字,已经别无其他。


      有人说,那家属委托律师前,不是还要看这个律师有没有名气,有没有办案经验,律师收费多少,呀,这个律师收费低,呀,那个律师是自己亲戚朋友介绍的!


      其实,家属选择的过程只是表象,最终确定辩护受托关系的是被告人,他信任眼前这位律师,而信任的基础往往来自家属的选定:我相信我的家属为我好!


      所以,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首先,你不应是强加给被告人的律师,双方建立辩护受托关系的前提是被告人对你的信任,不管这种信任是来自于家属的选定,还是被告人本人此前对某位律师的知名度的慕名还是和该律师的熟悉程度,抑或是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认可,总之,承办律师要得到被告人的信任,才能开始辩护工作。


      而法律援助律师区别于前述家属委托或被告人自己指名委托律师的最大不同,就是他肩负的是法律援助的任务,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初次见面时,还谈不上被告人信任与否,如果案件足够特殊,即使被告人不信任,也可以通过劝说、多次劝说,甚至于工、捡、法机关的合力劝说,最终让被告人同意委托,因此这种受托关系的建立,不是来自被告人的信任,而是被告人基于各种原因的妥协,在被羁押的状态下,被告人的意思表示不可能完全自由。


      而受托成为法律援助律师后,应不应当主动与被告人家属接触?笔者认为十分应当,这是受托使命使然,除非被告人明确表示不要和其家属接触,或被告人家属大义灭亲式的对被告人情况不关心、不关注、不理睬,否则,受托律师应当主动联系家属,并告之受托情况,而当被告人家属主动联系法律援助律师时,法律援助律师更应当主动告知被告人在看守所内的相关情况,并向被告人转达其亲属的关心,如果家属提出想另行委托律师时,要及时向被告人表达家属的真实想法,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为什么呢?因为人伦底线。


      刑事案件中受托律师就被告人与家属之间情感的转达,不同于一般日常生活中可有可无的礼节性问候,它关系着被告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关系着亲情、友情、爱情,关系着这个世界人之所以为人的情感传递。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多地刑事或军事国际法庭开始使用一个新的非常严重的罪名,即“反人类罪”进行审判。什么是反人类罪?是指那些握有权力资源的人,出于政治、军事或经济目的,以国家、种族、宗教或某种意识形态为界,对管辖下的平民进行肉体上消灭或政治上虐待的暴行。


      为什么要设立“反人类罪”?是基于这样的观念:人类是一个平等的、和睦共处的大家庭,人们不分国家、种族、文化、信仰、阶层、性别都应享有公平、自由与尊严的基本人权。


      那些被国际法庭定罪者,虽然可能并没有亲手屠杀过一个平民或是亲自对他们实施羞辱、奴役或是酷刑,但是作为领导人,他们在执政期间纵容这样的恶行出现,即应承担后果,也就是说:违反人道,即是犯罪!这是人类在经历各式各样残酷战争和暴政后,对命运共同体发展的共识。


      自18世纪著名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第一次系统提出废除死刑,呼吁以更人道的方式对待囚犯,呼吁改革法律并改善监狱环境伊始,一些国家的执政者已经开始反思人类自相残杀的恶果,并立法实施废除死刑制度,二战结束后,人类对生命、自由、尊严的重视更是形成了高度的国际共识,使得废除死刑的立法思想和行动迅速席卷了西方国家。


      做人,要有良知、要有爱,有同类命运相惜的悲悯,二战结束后,即使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也较少使用死刑了,从同态复仇自相残杀就是对人类本身的毁灭这个角度看,废除死刑无疑是十分正确的。


      说着法律援助律师,为什么突然扯上这个话题?不是笔者思维跳跃,在动物世界,除非争夺地盘,你很少看到同类之间以折磨取乐,但人类不同,想着法儿的折磨他人,让人生不如死才好玩儿,满清十大酷刑,据说拍成了电影,那是反映旧时代的产物。法治社会的变革,就是要以人为本,让人活的有尊严,法律规定未经审判,不得宣布任何人有罪,在一些西方国家,审判前轻罪取保已经是常态化,即使是重罪,确实需要羁押的,看守所条件设施也相对人性化,笔者考察过英、德等不同国家的看守所制度,他们会向被羁押的被告人提供电话卡,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可与其申报的固定的3-5位家属联系,以慰亲情。


      目前,这些制度,在我大国想想都还是神话,当然,我国地大物博,经济发展不平衡,技术手段有限,轻罪取保,嫌疑人走出看守所后如果玩儿失踪,再派人四处抓捕,成本太大,而被告人开庭不到法庭,法官就没法审判,所以目前只能靠尽量审前羁押来保证审判,而羁押条件又不能太好,否则有人故意犯事儿,来看守所或监狱混吃混喝,可咋整?!这可真不是笑话,这种情况国外确实发生过。


      于是乎,看守所肯定不能搞得太舒服,什么未经审判不得认为有罪,凡进我看守所的,都得先按有罪防范,服从我看守所的管理:脱光了检查,那是为了防止被羁押人自伤自残或是互相攻击;长时间坐板儿,那是为了便于管理;夜里不让睡觉轮换值班,那是为了防止打架斗殴;饭菜没啥油水,那是……,总之,有万千的理由,保留着既有的羁押制度。


      回归本题,律师与被告人受托关系联系的纽带就是“信任”二字。被告人被羁押着,行动和意思表示就不可能完全自由。那么作为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接受指派,去会见完全陌生的被告人,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实际上还仅是形式上获得了被告人的授权,而被告人是否真正的信任你,在知道家属给委托了其他的律师,他有权选择的时候,是否还要选择你,就画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有法律援助律师不服气了,说做法律援助很多律师都不是一般的律师,有着律协大佬的封号、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有着高大上的执业背景,比家属委托的无名小辈律师强多了,这是对被告人权益的最大维护,但是你错了,辩护权是个人私权,只有被告人信任与不信任,愿意与不愿意,与其他外界的因素都是无关的。


      也有人说,被告人先委托了法律援助律师,总得有个先来后到吧?对不起,在委托法律关系项下,委托人的单方解除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意解除权,被告人想解除就解除,不管你是先来的还是后到的!


      还有些取得被告人授权的法律援助律师,获知被告人家属委托律师后,往往以政治高度,思想觉悟为由,一再突破底线,配合工、捡、法在看守所给被告人做认罪工作,阻止家属委托律师介入案件。此时,如果有家属委托的律师提出会见,看守所往往以很超然的态度说:系统里只允许两名律师登记会见,律师之间的问题,你们自己解决。


      这一“自己解决”,就出现了当前律师群体之间的割裂:官派律师与家属律师之间的斗争。


      据笔者了解的真实情况,目前已有若干起案件,被告人家属向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一个被告人最多只能委托两名辩护律师)提出过能否退让出一个辩护人的位置,让家属委托的律师与被告人见上一面,获知被告人的真实想法,而法律援助律师一概义正言辞地拒绝了!(这里仅指笔者了解到的、被标签为重点的案件,不包括其他普通刑事案件),不仅如此,拒绝后,法律援助律师既不向被告人转达家属的真实想法,还要对工、捡、法办案人察言观色,不敢实质性地辩护,占坑时间持续到确保被告人被审判为有罪,送入监狱结束法律援助工作为止,这两年情况似乎越来越普遍,一些轻罪的案件,也开始出现法律援助律师占坑的情况,完全不顾家属公开的强烈反对。


      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福利制度,不排除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被告人,主动愿意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这项服务,减轻经济负担,有些家境贫困的家属,也想方设法地主动联系法律援助机构,去申请法律援助。让每个人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当然是法治社会的理想,但是强加给被告人及家属的法律援助,则完全与法治背道而驰。


      更有甚者,工、捡、法或看守所列个律师名单(能进这个名单的绝不是普通律师),让被告人选择,被告人哪里知道这是什么意思,就在委托书上签了字,然后这些律师又以被告人委托为名,向家属索要律师费。


      不是法律援助,却公然直接与被羁押的被告人接触,还要强制家属同意付费!笔者不点名批评了,普通案件一般见不到这种“盛景”,普通律师也办不来这种事,那些名单中的大佬律师们,以牺牲自己名誉的方式完成工、捡、法机关交待的任务,也实属不易!


      就法律援助律师的弊病,近几年写文章批评的不少,而这些发声者,不是被告人家属就是家属委托的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占坑式辩护,不应是法治社会的产物。受托辩护律师如果不敢作实质意义上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那么就不要参与,更不要以法律援助的借口,实质性地侵害被告人及家属的权利!


      然而比占坑式辩护更为恶劣的是,有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任务,面对被告人罪大恶极,且又认为被告人不老实、狡辩时,自己竟然扮演上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去搞“控诉”式辩护。


      也许立马会有人反驳,说: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能受被告人思想左右。这一论调在我国已经持续了几十年,如果你非要怀着想抽他的心去辩护,就错误理解了“独立辩护”一词,这里“独立”仅是个形容词,“辩护”才是本身,独立辩护的落脚点终究还是“辩护”,而不应是“控诉”,凡在代理过程中为表现“独立”而展开控诉的,对不起,你没有这个权利,这是违背律师执业伦理的!


      不知不觉发了这么多牢骚!前几日重温了鲁迅先生《呐喊》中的小说《阿Q正传》,有位当代大作家说鲁迅笔下的阿Q,代表着最真实的中国人,读懂阿Q,民族才会有发展(笔者不擅长整理“谁谁说”,怕毁了自己的独立思想)。


      那么笔者就以《阿Q正传》里的经典对话作为本文的结尾吧:


      “你怎么会姓赵!——你那里配姓赵!”


      当然,笔者真的不姓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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