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据现有证据设计诉讼方案

    如何依据现有证据设计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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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诉讼条件和诉讼环节都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看似简单的三段论构造,但是在诉讼环节中,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大前提”与“小前提”大致什么样的程度才能确保“结论”的正确性。例如,如何锁定有待适用的支撑权利主张的大前提规则是诉讼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核心任务,也是首要任务。尤其是作为原告,主张自己的权利,如何锁定“大前提”,如何分析相应的“小前提”并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和提交,这是诉讼活动进行的关键性问题。

       

      作为律师,在接受一个案件的初始,进入我们脑海的往往是当事人喋喋不休的讲述。而我们却要在其中寻找到得以使得“小前提”确定的事实,尤其是可以作为案件事实的部分。之后,我们才溯寻能够适用的“大前提”,进而做出我们的预判。当然很多时候,我们一旦开始着手设计诉讼方案,可能会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的权利支撑规则体系,这需要选择,选择的原则很简单,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但在现实中,这种选择是通过在“大前提”与“小前提”循环往复的检讨,不同的“大前提”所对应的“小前提”是什么,根据手头上的证据材料或者对应的证据线索能够得出什么样的“小前提”,然后再行选择和锁定“大前提”。我们发现,我们是在通过“小前提”来确定“大前提”,而不是相反。当然,我们也同样不可否认,“大前提”对于“小前提”确定时的指引作用。

       

      从中我们可以看得出,“小前提”即案件事实的构建是诉讼方案的决定性因素。而所谓的案件事实即为能够被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因而,这个问题最核心的部分就转变为证据的问题,更进一步讲是举证责任的问题。诉讼策略是需要根据当事人举证的实际能力进行优化理解的,与举证责任的分配同样息息相关,这对于案件事实的构建起着举重轻重的作用。

       

      呈上所述,证明的难度与证明的标准是选择“大前提”时的必要考量。正如某法官所言:如果“大前提”存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仔细评估当前所掌握的证据以及可以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后,以“小前提”的证明难度为衡量的重要指标,并据此锁定更为容易让权利实现的大前提,不失为更为睿智的诉讼方案设计理念。因而,作为律师,必须理性、客观的分析当事人的陈述,尤其注重审查当事人所能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严格据此构建案件事实,锁定大前提,而不是完全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准备。

       

      我们的诉讼策略的确定以及设计诉讼方案,包括诉讼活动的进行,都需要考量证据的问题,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就没有案件事实,三段论就失去了小前提,结论何来?我想,这应该是设计诉讼方案的一个根本的理念,贯彻始终。


      【出处】秋水长天居士的小窝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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